第七条
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含新区,下同)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