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镇应当依法制定镇规划。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安全、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