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四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从事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三)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宠物;(四)在城乡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和制造噪声;(五)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树木和圈围树木;(六)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