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从事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
(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三)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宠物;
(四)在城乡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和制造噪声;
(五)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树木和圈围树木;
(六)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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