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从事下列损坏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