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从事下列损坏绿化的行为:

(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