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