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