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编制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