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镇、建制乡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编制的规划中划定。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