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依法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需要借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道路通行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铁轮车、履带车、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非法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