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站点或者路段停靠,禁止乱停乱靠。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