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安监、交通、公安、卫生、工商、质监、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交通、食品、游览、设施设备、卫生防疫、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排除隐患,确保旅游安全。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