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九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