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执行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