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比较简单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