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比较简单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