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