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