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