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