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和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