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凡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待:

(一)对年满八十周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二十元的敬老金;对年满九十周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的敬老金;对年满一百周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四百元的敬老金。

(二)医疗机构在老年人挂号、诊治、交费、取药和住院时,应当提供优先服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行动不便的,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助步器和其他设备;社区医疗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卫生保健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每年应当为本地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三)城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区内公共交通工具。

(四)老年人可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轮渡。

(五)公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六)收费园林、旅游景点等,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七)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价格优惠服务。

(八)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的,凭有效证件和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给予安装费百分之三十的优惠。

(九)收费公共厕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老年人去世,殡葬部门应当免除其火化、遗体运送、骨灰寄存三项基本费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核实统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