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无”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纳入社会福利机构施行集中供养,或者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农村“三无”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按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