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及文明旅游公约;(二)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三)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四)遵守旅游景区(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五)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