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交通主干线两旁及景区(点)范围之内的房屋建筑时,应当指导建筑物所有人设计、修建或者改建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