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每年实际参合人数将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稳定充实乡村医疗队伍,保障边远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以下简称参合患者)及时获得救治。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