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诊参合患者;

(二)核实就诊患者身份;

(三)为参合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四)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确定专人办理参合患者医药费用的审核与结算工作;

(五)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