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核算;

(三)为参合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咨询服务;

(四)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工作;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

(六)其他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

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派出审核人员到乡镇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