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从事探矿活动。不得超越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作业;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