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十二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施工之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施工报告,并自施工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情况。探矿权人因故须中途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工申请,办理停工手续。停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