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