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已婚成年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