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考核。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