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