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环境保护和其他依法行使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