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