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自治县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