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向水域排放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者,必须保证纳污水体的水质符合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的要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