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禁止在林区设置木材交易市场;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禁止在有林地、乔木灌木林地、苗圃地以及河谷的宜林土地上非法从事开垦、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

在实施重点林区生态工程时,应大力推行个体承包方式,组织农民参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采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方式,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种草,扩大森林植被覆盖面积。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