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崩尖子自然保护区、清江国家森林公园、清江画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禁止在清江水域内和保护区内修建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自治县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旅游、体育、娱乐、放养畜禽、投肥(药)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治理排污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因特殊原因确需设置向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排污的排污口或扩大原有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