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条已修改鼓励自治县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投资经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鼓励依法开发利用荒山、荒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芜和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可依法取得30至70年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