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