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第九条有效政务信息公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和工作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