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达到3次或者受到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