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三节 行政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