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三节 行政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因举报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检查批准文书,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