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三节 行政检查第三十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同一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