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经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批准临时租用的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将临时用地无偿收回:(一)临时用地合同规定的租用期限届满的;(二)当事人违反临时用地合同,须收回临时用地的。拒不交还临时用地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其地上建筑物视为非法建筑,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强制收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