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生效后,有权强制接管和实际占用有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