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将城镇公共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住建、林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