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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损毁和擅自砍伐、移植城镇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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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