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已修改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